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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二手集装箱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次核酸检测冷藏集装箱

发布时间:2022-07-07 08:15:1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港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上门服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冷藏集装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黄岛二手集装箱根据风险规范穿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X+7”(X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隔离期间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已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加强消杀工作。黄岛二手集装箱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次核酸检测冷藏集装箱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

  4.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6.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期间,沿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并在船方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如厕。

  1.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进出港口人员凭健康码绿码(拟换班的外籍船员凭相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及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严格落实并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企业、单位疫情防控和专班管理主体责任。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船舶检验机构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临时、展期等检验的可不登轮检验,对必须登轮才能完成的定期检验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检验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验。

  (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严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督促登离轮人员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三)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7天,且按规定在第1、2、3、5、7天开展的共5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要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9.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佩戴防护面罩,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三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96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3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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